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3民初9992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被告: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华二路81号C8栋西楼1楼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侨香路1010号特发文创广场五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