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珠宝园分公司、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3民初32963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珠宝园分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贝丽北路水贝金座大厦1楼客服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2341530。
负责人:***。
被告: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侨香路1010号特发文创广场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285356。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五十六号特力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2210U。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珠宝园分公司、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