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珠宝园分公司、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3民初32963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珠宝园分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贝丽北路水贝金座大厦1楼客服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2341530。 负责人:***。 被告: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侨香路1010号特发文创广场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285356。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五十六号特力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2210U。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珠宝园分公司、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