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304民初20684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6月1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6年4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侨香路1010号特发文创广场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28535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上列原告***诉被告***、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