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侨香路**特发文创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住四川省营山县工。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