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202民初274号
原告:株洲若轻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云龙示范区盘龙路999号碧桂园1栋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7BETMX5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唯楚(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长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五甲塘片区蓝光天悦城.悦秀苑3幢2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K5BDY4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云南泓铭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实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水岸御园1幢11层1107-1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86396199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5年3月28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华丰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白果林小区青西路6号附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1UGCU8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株洲众达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云龙示范区盘龙路999号碧桂园1栋6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RX4A62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株洲若轻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长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泓铭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有限公司、成都华丰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众达建材装饰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株洲若轻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昆明长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泓铭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有限公司、成都华丰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众达建材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若轻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若轻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38元,减半收取1419元,由原告株洲若轻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