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112财保489号
申请人:株洲众达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株洲云龙示范区盘龙路999号碧桂园1栋6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RX4A62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云南泓铭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水岸御园1幢11层1107-1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86396199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株洲众达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云南泓铭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6947.95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株洲众达建材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泓铭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6947.95元的财产。
保全费1155元,申请人株洲众达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