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5民初1999号
原告:山东运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刁镇化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市章丘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济南山科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院内**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运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山科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庭宣判,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维修款2108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答辩人已将原告涉案制冷机维修好,已经履行完维修合同义务,原告应当支付答辩人维修费用,原告主张返还维修费用21080元及利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1、答辩人诉讼状主体不适格,原告当时委托的是答辩人方法定代表人个人维修的,并未委托答辩人,答辩人不是修理合同的一方,原告不用起诉答辩人,请求法院裁定不予受理。2、原告的付款时间节点可以证实涉案制冷机已经维修好。原告于涉案制冷机维修好调试完毕之后才支付答辩人费用。这一点可以说明,被告已经将原告的涉案制冷机维修好,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原告支付答辩人维修费用及配件费用也是对答辩人维修质量的认可,说明涉案制冷机已经维修好、运转正常,原告应当支付答辩人费用。3、原告将涉案制冷机运回可以证实涉案制冷机已经维修好,答辩人的维修义务履行完毕。涉案制冷机维修好之后,原告现场进行了调试,涉案制冷机运转正常之后,原告才将其拉回。按照正常的逻辑,如果答辩人没有将涉案制冷机维修好,原告怎么可能将涉案制冷机拉回继续使用?4、答辩人的维修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应当如约支付维修费用。答辩人的维修义务是针对当时发现的影响设备正常运转的故障,当时原告的涉案制冷机是因为水冷,水冷凝器冻坏了,配电箱也有问题,答辩人为其修复了水冷凝器、管子,更换了配电箱,经过答辩人的一系列修复及原告的现场调试,原告涉案制冷机已经维修好,答辩人的维修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因原告方的涉案设备属于老旧制冷机,答辩人维修好之后,涉案制冷机假如再出现其他的故障或问题并不是答辩人的维修义务。并且,在这么长的时间里,因机器**难免会出现其他故障,如果按照原告的逻辑,答辩人只维修了一次,难道就要保证涉案制冷机一直运转正常,永远不会出现状况吗?5、原告不正确的使用方式是导致涉案制冷机可能出现故障的关键因素,这并不是答辩人的维修义务,也不能成为原告要求返还维修费的理由。涉案制冷机维修调试完毕时,答辩人曾建议原告,因制冷机老旧,原告要定期做好保养,更换机油,冲洗机油滤网。但原告并未听从答辩人的建议,从未更换机油。当然,从另一方面来讲,涉案制冷机的后续保养并不是答辩人的维修义务,原告应当对其涉案制冷机的保养及因为保养可能导致的故障问题负责。”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6月,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被告为原告维修制冷机。原告按被告的要求支付了维修费21080元,被告未按约履行维修义务。
本案在当庭宣判时已说明裁判理由,故该判决书不再复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山科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运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维修费210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付清。
二、被告济南山科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运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以2108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元,财产保全费24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