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02民初1217号
原告:武汉兴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浦路**黄埔东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47948869。
法定代表人:吴才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良会、齐亚楠,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撤诉,和解等。
被告:刘进财,男,汉族,1959年11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撤诉,和解等。
原告武汉兴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进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武汉兴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兴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兴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3元减半收取2051.5元,由原告武汉兴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南新
人民陪审员 李春英
人民陪审员 饶晏国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田 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