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兴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兴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02执718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兴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浦路**黄埔东宫****。
法定代表人:吴才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女,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系武汉兴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武汉市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兴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1202民初12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2,06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13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财产调查工作,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足额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武汉市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710.71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时没有财产线索可以提供。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闸浩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