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191号
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银川健康堂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文萃北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兰州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莫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健康堂药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兰州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5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079元,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