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港商初字第00585号
原告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经济开发区兴泰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莫高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兰州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已减半),由原告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