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甘肃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与珠海安生医药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91民初731号之一 原告:甘肃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原兰州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昆仑山大道中段20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珠海安生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南屏科技工业园屏工二路12号2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七里河区。 原告甘肃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通公司)与被告珠海安生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九州通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自行拉回原告库存货物;2.判令被告安生公司退还库存货物金额723,328.1元;3.判令被告***对被告安生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及因保全产生的其他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安生公司系业务往来单位,原告向安生公司付款,安生公司向原告供应活血止痛胶囊(0.5g*30粒)、活血止痛胶囊(0.25g*60粒),双方约定,如因货物达到失效期六个月以内,无条件应给予退换货,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安生公司承担。同时***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自愿承担所有退货问题。2022年5月,安生公司的货物达到失效期六个月以后,原告多次联系安生公司,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给予原告退换货,***也不愿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除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外,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2022年10月8日,九州通公司向安生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安生公司其已将对安生公司享有的相关债权转让给九州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由安生公司直接向九州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债务。首先,九州通公司与安生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和合同关系,有债权转让的基础。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不得转让,转让的债权也不属于法律规定不能转让和债权性质不允许转让的范围,故九州通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行为。其次,债权转让后,其已经向安生公司进行了通知,通知到达后安生公司对债权存在与否进行了回函,但九州通公司既未撤销债权转让通知,安生公司也未有同意撤销的意思表示,故九州通公司的债权转让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生公司对债权本身的抗辩不能阻却债权转让法律效果的发生。债权转让后,九州通公司与安生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受让人九州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安生公司建立起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转让后的原、被告只能是受让人与债务人,原债务人九州通公司不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肃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517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