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

石家庄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查封车辆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84执4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 本院在执行石家庄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以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9)冀0184执43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桑塔纳牌汽车一辆,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84民初34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桑塔纳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二、限被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将上述车辆交至本院,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处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