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84执4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
本院在执行石家庄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以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9)冀0184执43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桑塔纳牌汽车一辆,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84民初34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桑塔纳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二、限被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将上述车辆交至本院,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处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