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冀0111执4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河北九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九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冀0111执4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