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

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冀0111执4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河北九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九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冀0111执4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