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冀0111执418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河北九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九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九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8080.78元或查封相当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查封的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
如需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审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