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

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冀0111执418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河北九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九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九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8080.78元或查封相当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查封的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 如需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审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