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财保1672号
申请人: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窦妪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北里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
926827.6元的财产。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〇二条、第一百〇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26827.6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