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

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10709号 原告: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窦妪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表示因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77元,由原告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刘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