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甘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中国甘肃某某有限公司与朱某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甘01民终7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中国甘肃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国甘肃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经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甘0103民初688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经济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未拖欠被上诉人工资,因被上诉人所在机构严重亏损,为渡难关,经过集体决策且经被上诉人同意暂缓发放部分工资,系经劳动关系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工资支付方式作出变更,不应认定为克扣或拖欠工资,更不应据此适用判令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上诉人于一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某某经济公司第四事业部党支部于2023年8月25日通过三重一大事项讨论决议表”该提案经民主决策最终决定:1、暂缓发放第四事业部领导班子工资;2、部门其余管理人员按照实发工资的70%发放;3、剩余30%的基本工资将在部门实现盈收后予以发放。被上诉人在该决议表决策意见栏中签署“赞同”并签名。被上诉人的上述行为证明,上诉人暂缓发放30%工资是经过被上诉人同意,通过民主决策,在其所在机构严重亏损的情况下对工资发放形式做出的变更,且上诉人明确表示该部分工资是暂缓发放并不是不发放,不存在克扣一说。因此,暂缓发放30%工资是与被上诉人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相关约定作出的变更,合法有效。该决议通过后,上诉人执行该表决不应当被认定为违反劳动合同、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故,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所做出的第一项、第三项判决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撤销。 二、一审法院忽略上诉人关于执业资格证书补贴的相关规定的全部内容及后续制定的相关办法及其他证据,未整体解释上诉人单位关执业资格证书补贴的内部规定,仅以被上诉人提供的部分制度规定内容片面认定上诉人负有支付2022年1月至2024年2月的一级建造师证件补贴义务,系事实认定错误,应当撤销。上诉人《员工薪酬与绩效管理办法》附件六专业资格证书证件补贴标准表“说明”部分明确规定,“证件补贴发放原则执行谁使用谁付费原则”,《某某经济公司员工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每月证件补贴原则上向从事岗位与所持证件相匹配的人员发放。被上诉人不符合上述条件,不应发放证件补贴。综上,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依法予以撤销。 被上诉人***辩称,一、被答辩人某某经济公司长期未足额支付答辩人***工资,答辩人***被迫解除与被答辩人某某经济公司劳动关系,一审判决由被答辩人某某经济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某某经济公司上诉称根据其提交的《某某经济公司第四事业部党支部于2023年8月25日通过三重一大事项讨论决议表》的决策,其未足额向***发放工资属于对员工工资支付形式的变更,不构成违反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其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该主张无任何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某某经济公司通过会议决议,以部门盈收后补发工资为条件,长期扣留***30%工资,却并未明确补发剩余30%工资的具体时间,如该部门长期不盈收,则***的工资将持续被扣留。某某经济公司自2023年1月开始长达一年多时间未足额向***支付工资的行为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工资于法有据。又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关系后,某某经济公司应当向***一次性支付欠付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以某某经济公司未足额向***发放工资为由,判决某某经济公司向***支付欠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一审法院按照被答辩人某某经济公司制定的《员工薪酬与绩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答辩人某某经济公司向答辩人***支付证件补贴费用52000元正确。某某经济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仅以***提供的部分制度规定内容片面认定其负有支付2022年1月至2024年2月的一级建造师证据补贴义务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的主张不成立。理由如下:根据某某经济公司制定的《员工薪酬与绩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见制度册499页)规定:“凡取得注册类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一级建造师专业增项注册资格者,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奖励及每月证件补贴,发放标准及具体规定见附件六”。附件六《某某经济公司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专业资格证书证件补贴标准表》(见制度册516页)规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件补贴标准为每月2000元。证件补贴费用由持证人所在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对年度专业注册资格聘任在岗人员按月造表,随基本工资一起发放”。***作为某某经济公司的员工,自2020年7月31日取得一级建造师证书,其证件中聘用单位一直显示为某某经济公司,而某某经济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使用***的证件符合“谁使用谁支付”原则,且在2021年12月之前某某经济公司一直向***发放证件补贴费用。另外在某某经济公司提供的证据《第四事业部2023年职工基本工资计划表》中也显示在2023年***应当享受证件补贴费用,因此某某经济公司上诉理由提出的《某某经济公司员工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每月证件补贴原则上向从事岗位与所持证件相匹配的人员发放”,也进一步证明某某经济公司应当按照其规章制度的规定向***支付自2022年1月开始未发放的证件补贴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某某经济公司长期未足额向答辩人***支付工资、证件补贴,答辩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判决由被答辩人某某经济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证件补贴费用结果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某某经济公司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与某某经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24年8月28日解除;2.判令某某经济公司向***支付自2023年1月1日开始至《劳动合同书》解除之日止的工资(暂计算至2024年8月拖欠工资为97433.81元);3.判令某某经济公司向***支付自2022年1月至一级建造师证件变更或注销之日止的补贴(暂计算至2024年8月为64000元);4.判令某某经济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1780元;5.判令某某经济公司向***支付经济赔偿金403560元;6.判令某某经济公司向***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向***返还一级建造师证、护照、副高级工程师证,出具离职证明;7.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某某经济公司承担。 某某经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经济公司不需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1780元;2.判令某某经济公司不需向***支付2022年1月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一级建造师证件补贴52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自2006年8月在某某经济公司工作,双方于2016年7月17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自2016年7月17日起。工作地点为国外/国内。每月28日前以法定货币足额支付工资。”***于2019年9月22日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载明聘用企业为某某经济公司。《中国甘肃某某有限公司员工薪酬与绩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各专业注册类执业资格证书补贴:凡取得注册类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一级建造师专业增项注册资格者,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奖励及每月证件补贴,发放标准及具体规定见(附表六)。”附表六载明:“一级注册建造师,一次性奖励标准4万元,证件补贴标准2000元/月。证件补贴发放原则执行谁使用谁付费原则,证件补贴费用由持证人所在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对年度专业注册资格聘任在岗人员按月造表,随基本工资一起发放”。 另查明,某某经济公司第四事业部党支部于2023年8月25日、2024年1月22日通过三重一大事项提案,决定:1.暂缓发放第四事业部领导班子工资;2.部门其余管理人员按照实发工资的70%发放;3.剩余30%的基本工资将在部门实现盈收后予以发放。***在2023年8月25日三重一大事项讨论决议表上签字。第四事业部向某某经济公司申请内部借款,用于发放2023年、2024年1月-6月职工工资。***2023年1月至11月,每月工资应发合计为11200元,每月代扣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合计2349.6元,代扣后每月应实发工资8850元。2024年12月起每月工资应发合计为11260元。 ***2024年1月5日向某某经济公司提交《岗位交流申请书》,说明因其长期驻外工作、疏于照顾家庭,出现了一些实际困难尚未妥善解决,申请岗位交流。2024年3月6日,某某经济公司作出《关于***通知不再到岗的通知》,通知载明:“***同志,我司于2024年2月29日收到您于2024年1月18日向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经公司慎重考虑,决定尊重您的申请,不再为您安排岗位工作。在接到本通知后,您无需再至公司上班,待仲裁结果公布后,联系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于该通知次日未再到岗工作。自2024年3月,某某经济公司停止为***缴纳社会保险。 ***于2024年1月18日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1.确认***与某某经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2.某某经济公司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的工资88523.41元;3.某某经济公司支付自2022年1月至2024年7月一级建造师证件补贴62000元;4.某某经济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01780元;5.某某经济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403560元;6.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出具离职证明。仲裁委于2024年8月7日作出甘劳人仲裁字[2024]第6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劳动关系自2024年2月29日起解除;二、某某经济公司支付2023年1月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拖欠工资43971.71元;三、某某经济公司支付2022年1月至2024年2月期间一级建造师证件补贴52000元;四、某某经济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1780元(11210元×18个月);五、某某经济公司为***办理档案及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六、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二、拖欠工资的数额;三、是否应当支付证件补贴;四、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五、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本案中,某某经济公司未足额向***支付工资,***为此于2024年1月18日向仲裁委申请解除劳动关系,某某经济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收到仲裁委送达的申请文书,后于2024年3月6日作出《关于***通知不再到岗的通知》,***于该通知次日未再到岗上班。据此,一审法院认定***与某某经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4年3月6日解除。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某某经济公司于2023年1月开始扣发***30%的工资。2023年1月至11月期间,每月实发工资应为8850元,拖欠的30%工资总额为29205元;2023年12月应实发工资8460.86元,拖欠30%工资为2538.26元;2024年1月、2月应实发工资均为8910.4元(11260元-2349.60元),拖欠30%工资为5346.24元;2024年3月拖欠30%工资为737元(8910.4元÷21.75天×6天×30%)。庭审中,某某经济公司认可拖欠的工资为43971.71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中国甘肃某某有限公司员工薪酬与绩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各专业注册类执业资格证书补贴:凡取得注册类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一级建造师专业增项注册资格者,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奖励及每月证件补贴,发放标准及具体规定见(附表六)。”附表六载明:“一级注册建造师,一次性奖励标准4万元,证件补贴标准2000元/月。证件补贴发放原则执行谁使用谁付费原则,证件补贴费用由持证人所在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对年度专业注册资格聘任在岗人员按月造表,随基本工资一起发放。”某某经济公司提交的第四事业部2023年职工基本工资计划表中显示有***一级建造师津贴。***在离职前属于某某经济公司员工,且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单位为某某经济公司,应该按照规定按月发放补贴。据此,***主张的自2022年1月至劳动合同解除期间的证件补贴52000元(2000元×26个月),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某某经济公司应当向***支付经济补偿。***自2006年8月在某某经济公司工作,至2024年3月6日离职,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按18个月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1210元。故,***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1780元(11210元×18个月),本院予以支持。某某经济公司抗辩主张第四事业部独立核算、因亏损按70%发放工资,不存在拖欠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劳动合同书》约定工作地点为国外/国内,***提出岗位交流,并不违反约定,亦不存在违反劳动纪律、给单位造成损失等过错,对该项抗辩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本案中,***向仲裁委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以某某经济公司拖欠工资为由主张赔偿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项请求需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限期内仍未支付劳动报酬或经济补偿金的,再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故赔偿金的支付需经过一定的程序要求,现***并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支付的相应证据,不满足程序要求,一审法院对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的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出具离职证明的诉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案中,某某经济公司与***的劳动合同于2024年3月6日解除,应当依法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出具离职证明。此外,***起诉主张的返还一级建造师证、护照、副高级工程师证,虽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起诉主张返还上述证件的诉请属于办理离职手续,与本案诉争具有不可分性,一审法院依法合并审理。***的该项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第十四条规定,判决:一、***与中国甘肃某某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4年3月6日解除;二、中国甘肃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6日期间拖欠的工资43971.71元;三、中国甘肃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自2022年1月至2024年2月期间的一级建造师证件补贴52000元;四、中国甘肃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1780元;五、中国甘肃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返还一级建造师证、护照、副高级工程师证;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中国甘肃某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中国甘肃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某经济公司与被上诉人***对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24年3月6日解除均不持异议,应予以认定。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审法院认定由上诉人某某经济公司支付被上诉人***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证件补贴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关于拖欠工资。本案中,某某经济公司对尚未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6日期间30%的工资,以及工资数额43971.71元均无异议。某某经济公司只是主张该部分工资因公司经营状况原因尚不具备发放条件且与***协商一致的抗辩,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之规定,某某经济公司主张不应支付***该部分工资的抗辩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某某经济公司向***支付拖欠的工资43971.71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某某经济公司主张不支付拖欠工资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如上所述,某某经济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理由解除劳动关系的,某某经济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以***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认定由某某经济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20178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某某经济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证件补贴。《中国甘肃某某有限公司员工薪酬与绩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及附表六明确了该公司各专业注册类执业资格证书补贴的条件及具体标准。***自2020年取得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以来,注册单位一直为某某经济公司,符合上述补贴发放条件,某某经济公司应当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按照上述标准向***发放证件补贴。且某某经济公司在2022年以前一直向***发放证件补贴,其2023年职工基本工资计划表中亦显示有***一级建造师补贴。故一审法院按照上述标准即2000元/月计算,认定由某某经济公司向***支付2022年1月至2024年2月期间的一级建造师证件补贴52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某某经济公司主张不予发放证件补贴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国甘肃某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中国甘肃某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中国甘肃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