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0402民初2660号
原告:白银区麒腾租赁服务站,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王岘镇五星村尾笈沟社68号。
经营者:***,该租赁站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甘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5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钢甲泰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枫叶新都市杰座广场1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
原告白银区麒腾租赁服务站与被告中国甘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陕西钢甲泰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5日立案受理。2024年9月4日,原告白银区麒腾租赁服务站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甘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陕西钢甲泰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白银区麒腾租赁服务站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银区麒腾租赁服务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789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