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0402民初6039号之一
原告:白银盛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国道109线1653K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甘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5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白银盛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甘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2024年12月17日,原告白银盛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国甘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甘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白银盛宏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银盛宏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68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