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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某某家居制造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607民初1436号 原告:中山市某某家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一照多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佛山市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中山市某某家居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被告佛山市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乙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20000元,垫付税金4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以37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的1.5倍计付;自2024年1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的1.5倍计);2.判令被告某丙公司在应付给被告某乙公司的工程款额度内对上述被告某乙公司应支付的家具采购货款和利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某乙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8月28日,原告(供方,合同乙方)与被告某乙公司(需方,合同甲方)签订了《家具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家具并委托乙方供货到佛山某某酒店装修工程项目,采购项目合同价款人民币1420000元(不含税),包括方案设计、购买、运输费用、利润;付款方式:签订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总金额的30%,人民币426000元;硬装家具进场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30%,人民币426000元;软装家具进场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30%,人民币426000元;剩余合同款10%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付清,人民币142000元;工程日期:自甲方图纸确认之日算起为45天完成。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双方责任、工期顺延、工程验收和保修、违约责任、其他约定、争议解决等具体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与被告某乙公司商定了酒店可移动家具安装的施工平面图和立体效果图,但对酒店需固定安装的家具,由于业主方在进行室内装修的同时暂未能腾出空间无法丈量尺寸,相关图纸设计工作相应推迟,工期得以顺延。2022年9月7日,被告某乙公司通过项目负责人(***)个人账户打给原告400000元预付款,随后原告配合被告一按图纸到位情况先后分批安排生产家具,并于2022年10月6日至2022年11月30日陆续向被告某乙公司发货直至完毕,另专门安排了家具安装人员在佛山某某酒店现场安装,家具安装中途因酒店业主方资金短缺应总包方要求暂停安装施工一段时间,之后在酒店业主方解决了资金问题后总包方才得以重新启动装修项目,原告接着继续安装家具并于2023年5月全部安装完毕并提请被告某乙公司项目经办人(微信网名:***)予以验收。家具发货、安装过程中,被告某乙公司通过公司账户和项目负责人(***)个人账户分别于2022年9月17日、10月31日、11月11日、2023年3月31日先后分四笔打给原告(公司公账及法定代表人个账)货款400000元(预付款转货款)、200000元、400000元、50000元,之后开始拖欠,经原告屡次催讨再未付分文,经对账核算,原告累计收到货款105000元,其中开具发票给被告某乙公司涉及纳税金额600000元,垫付税金48000元,截至起诉之日止被告某乙公司尚欠原告货款370000元,垫付税金48000元,后再经多次催收仍未果。据查,佛山某某酒店的业主方为被告某丙公司,该酒店已于2023年6月30日举办了开业庆典正式对外营业,被告某丙公司是涉案标的工程的发包方也是实际使用家具方,被告某丙公司在应支付结算给被告某乙公司的工程款中直接向原告结清家具货款。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实质性违约,原告依法有权向其追偿。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具状呈诉法院。原告当庭确认被告某乙公司后已支付了150000元货款。 某乙公司辩称,对本案中原告诉请的220000元货款、垫付税费48000元的金额无异议。但2023年我方与原告就本案及另一案件调解协商,双方确认由我方支付货款550000元,我方不承担律师费、利息等其他费用。该调解方案包括了我方就未完工、不合格部分的向原告的追究责任。但如今原告诉请中却包含了利息,根据双方约定,我方需要在年前支付300000元,但我方只支付了150000元,我方同意就剩余未付的150000元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 某丙公司辩称,1.某丙公司的丽枫酒店装修工程的承包方某乙公司是具备装修资质的,工程款为总包价,包工包料,相应的家具采购款也已包含在内,是由某乙公司负责承担,我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完毕所有工程款给某乙公司(见转账记录)。2.某甲公司与我方无任何合作关系,某丙公司与其无合同履约关系。所以某甲公司主张我方承担家具采购款及利息清偿毫无理据。 原告某甲公司提供了《家具采购合同》、报价单、对账单、银行收款回单/网银收款截图、发票、发货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媒体报道及网络信息等作为证据。 被告某乙公司未举证。 被告某丙公司提供了《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结算协议书》、交易回单作为证据。 经组织各方举证、质证,结合双方的陈述,某乙公司对欠款金额无异议,其虽提出双方就付款达成了协议,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已形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本院不予采纳。故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被告某乙公司承包被告某丙公司的酒店装修工程后,于2022年8月28日与原告某甲公司签订《家具采购合同》向原告某甲公司采购该装修工程所需的家具。后该合同所涉家具于2023年5月全部安装完毕,被告某丙公司的酒店于2023年6月30日营业。但被告某乙公司仍欠付货款370000元及税金48000元,后被告某乙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至1月9日分三笔共支付了150000元。 另查明,《家具采购合同》约定“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的,每延期支付一天,按应付款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延期违约金”。被告某乙公司与被告某丙公司当庭确认双方已就双方之间的装修工程的付款达成了协议并由被告某丙公司支付完毕。原告当庭确认为计算方便,放弃主张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8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家具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某乙公司提供家具,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诉请被告某丙公司对被告某乙公司的债务承当补充清偿责任,因被告某丙公司并非案涉买卖合同的当事方,且被告某丙公司对被告某乙公司亦不存在到期债务,故原告针对被告某丙公司的诉请不存在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某乙公司所提原告某甲公司的货物及安装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本院审查认为,某乙公司对其该部分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未举证的不利后果,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某乙公司支付货款220000元及税金4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诉请自2022年6月30日起计算违约金没有依据,此时双方尚未签订合同;因合同约定了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付清全部款项,而原告确认2023年5月完工且原告就全部剩余款项一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故本院酌情确定应自完工后三个月即2023年9月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同时,因合同约定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原告自愿调整为按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某某家居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以不同本金为基数分段计算,其中自2023年9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以37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20000元为基数); 二、被告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某某家居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税金48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某某家居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为3995元、保全费2750元,合计67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