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106执4181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某某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某某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襄阳某某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某某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1民终264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某某电力环保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一、支付货款3176913.2元;二、违约金80071.5(以3176913.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自2023年8月25日计算至2024年5月17日止,但以158845.66元为限);三、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014.5元(以3176913.2元为基数,利率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24年4月11日起至2024年5月17日止)。四、执行费34380元,以上共计331137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某某电力环保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3311379.2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