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106执604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某某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某某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3)鄂0106民初1506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某某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一、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5624元;二、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384元,以上共计37100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某某电力环保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371008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