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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都某某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0106民初932号 原告:宝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宝都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乙公司支付价款34336.26元;2、某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78.58元【以34336.26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某为3.7%),从2022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月10日】;3、某乙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鉴定费等)。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25日,某乙公司(买方)与某甲公司(卖方)签订《新疆某某厂**号**号机组工程(2×660MW)烟气脱硫项目吸收塔及烟道保温外护板采购合同》(合同编号:KH****060),合同标的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材料、技术资料、技术服务、技术指导、材料包装、材料运输及运输保险等服务(合同材料的规格型号等具体见采购合同及附件)。合同为固定总价,含税总价为686725.2元,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为:1、合同生效且卖方提交下列单据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格的30%作为预付款:(1)金额为合同价格30%的正式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一份);2、卖方按约定的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合同材料、技术资料交付至交货地点,买方到货验收合格。卖方向买方提交下列单据资料,经买方核验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格的65%的到货款:(1)金额为合同价格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一份);(2)合同材料的接收单据、现场开箱检验合格单1份;(3)进口材料或部件的原产地证明(如有);3、合同价格的5%作为合同设备质量保证金,待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双方完成相关索赔项后,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剩余合同价款:(1)工程项目最终验收证书。合同材料质保期为在机组投运后性能验收合格并取得临时验收证书之日起满一年。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相应合同材料的发运等合同义务。现质保期已过,某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5%的质保金,经某甲公司多次催告,某乙公司仍未支付,目前仍差欠某甲公司合同款34336.26元。综上,某乙公司的违约行为严重侵犯了某甲公司的合法权益,给某甲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为此提起诉讼。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某甲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1、某甲公司未履行完合同的质保义务,因为案涉款项为合同项下的质保金,根据双方合同第2条的约定,某甲公司获取质保金必须要有到货验收、性能验收、最终验收等条件的成立,而该项目性能验收未完结,某甲公司质保期未届满,合同第9.4条明确约定某甲公司的义务为必须向某乙公司提交采购合同质保款的申请表,从合同履行形式上看,某甲公司未提交任何质保款申请表,实质上或形式上某甲公司均不满足获取质保金的客观条件。2、某甲公司在履行合同时存在严重的违约情形,具体是指延期交货情形,合同约定2021年4月15日为最晚交货期,而某甲公司的证据显示,某甲公司提交货物的最晚期限为2021年7月19日,延期交货近3个月,合同第7条明确约定某甲公司需承担延期交货违约金,每延期一天承担合同价款0.5%的违约金,按此计算,某甲公司应向某乙公司承担的违约金早已超过合同价款的30%,而约定质保金同时为了保证某甲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最晚期限交付货物,某乙公司认为相应的延期责任应从某甲公司质保金中扣除。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诉请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也不能成立,请驳回某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2月25日,某乙公司(买方)与某甲公司(卖方)签订《新疆某某厂**号**号机组工程(2×660MW)烟气脱硫项目吸收塔及烟道保温外护板采购合同》(合同编号:KH****060),约定,1、合同标的,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材料、技术资料、技术服务、技术指导、材料包装、材料运输及运输保险等服务。1.1合同材料包括原烟道彩色压型板、净烟道彩色压型板、吸收塔彩色压型板、吸收塔及烟道彩钢板。1.2固定总价,含税总价为686725.2元。2、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2.1合同材料是技术先进的,按国际、国家、行业三者中的最新最高标准设计的。2.3“到货验收”指买方在合同约定的交接地点,通过外观检查、开箱清点、检验及试验,审查出厂随机记录文件及资料,在证实合同材料符合合同及技术协议书及相关规格、型号、数量、包装运输等的规定的基础上,对到货材料的接收或部分接收。2.4“性能试验验收”指机组通过满负荷试运后,买方为检验合同材料各项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及技术协议书规定的检验标准/规范所进行的相关试验。2.5“质保期”指机组合同材料在机组投运后性能验收合格并取得临时验收证书之日起满一年。2.6“最终验收”指质保期满,卖方完成质保期内所有缺陷处理和技术服务,买方对合同材料的验收。3、交货、运输和保险,3.1所有材料2021年4月15日到达交货地点。6、合同款的支付,6.2.1合同生效且卖方提交下列单据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格的30%作为预付款:(1)金额为合同价格30%的正式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一份);6.2.2卖方按约定的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合同材料、技术资料交付至交货地点,买方到货验收合格。卖方向买方提交下列单据资料,经买方核验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格的65%的到货款:(1)金额为合同价格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一份);(2)合同材料的接收单据、现场开箱检验合格单1份;(3)进口材料或部件的原产地证明(如有);6.2.3合同价格的5%作为合同设备质量保证金,待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双方完成相关索赔项后,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剩余合同价款:(1)工程项目最终验收证书。7、违约责任,7.2如卖方不能按约按期足量交货(包括合同材料、技术资料),则每延期一天,买方有权向卖方收取合同总价0.5%的违约金,并且卖方应承担由于推迟交货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7.8如果由于买方原因,迟付货款,买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按迟付金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于卖方原因造成支付延误除外),合同材料迟付款违约金总额不超过该合同未付款的5%。9、合同生效及其它,9.4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1、新疆某某厂**号**号机组工程(2×660MW)烟气脱硫保温外护板技术协议书;附件2、采购合同质保款申请表(格式)。合同还对其他内容作出了约定。 某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某@某.某)与某乙公司的工作人员王*(某@某.某.某)的电子邮件往来记录显示,2021年3月18日,张*:“技术协议供货范围仅提供了总的工程量,但是未提供具体的构件数量及尺寸,请核实确认此部分的构件数量及尺寸是否需要我方根据设计图纸进行二次深化后确定?还是由贵公司直接提供清单明细进行加工?如不需我方进行二次深化且贵公司没有提供清单明细,压型钢板部分我方即按照10m一块板长进行供货是否可行?”王*:“经与现场核实,需贵方根据吸收塔及烟道外形图进行二次深化,具体吸收塔及烟道外形图见附图。”2021年5月13日,张*:“某某厂-吸收塔、原烟道、净烟道外护板布置图,请审核确认。”2021年5月14日11时30分,王*:“请注意考虑吸收塔顶部锥段及其它异形件的展开布置,另请充分考虑吸收塔环向肋及其它特殊部分外护板的平板供货,相关意见建议见附件。原则上我方对外护板排版图是不做确认的。请贵司根据我方提供的吸收塔及烟道图,内部对本项目外护板排版图进行校审,以保证现场安装材料充足。”13时23分,王*:“吸收塔12m以下外护板,可取消。另请补充12m处吸收塔与结构开孔之间间隙封堵外护板材料。” 某甲公司提交销售日期为2021年3月26日和7月16日的两份《货物装箱交接清单》,某乙公司的工作人员杨*分别于2021年7月17日、7月19日在清单上签名并手书“共收到8包”、“共收到6包彩钢板、2圈彩钢圈”。 2021年8月3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开具编号为33022707的发票,载明,工程名称新疆某某厂**号**号机组工程(2×660MW),价税合计686725.2元。 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新闻《中国能建总承包建设新疆某某厂1号机组通过168小时试运行》,载明“11月17日,由中国能建西北院总承包、广东火电承建的1号机组顺利通过168小时满负荷试运行。…1号机组试运期间,严格按照机组调试大纲、涉网试验要求及网调要求开展工作,试验全部合格”,又于2022年1月5日发布新闻《中国能建总承包建设的新疆某某厂2号机组投运》,载明“1月5日,…2号机组顺利通过168小时满负荷试运行,机组各系统运行稳定,关键性能指标优良。” 庭审中,某甲公司陈述,1、其于2022年11月15日向某乙公司的工作人员***发送邮件,载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适逢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递交了调价申请,双方约定不予调整价格,可以提前释放质保金,同时说明某甲公司于2021年5月完成发货及现场验收等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给某乙公司。质保期为1年,2022年6月1日质保期届满,因此诉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2年6月1日起算。2、直至2021年5月,张*与王*最终确认吸收塔、烟道、净烟道外护板布置图,2021年5月至2021年7月16日期间,除了图纸校队排版,还存在材料重新订货、订货周期合规、供货期间满足现场施工需要,故某甲公司在2021年7月16日发货,并不构成延期发货,合同约定的发货日期2021年4月15日仅为暂时性约定,某甲公司具体依据某乙公司项目需求完成供货。 某乙公司陈述,合同约定的货物已经交付完毕,中国能建西北院是总承包方,临时验收证书应由某乙公司出具,但是业主还未进行验收,未向某乙公司出具,所以某乙公司未向某甲公司出具,目前业主没有质量问题反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新疆某某厂**号**号机组工程(2×660MW)烟气脱硫项目吸收塔及烟道保温外护板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前述合同的标的虽然包括技术资料、技术服务、技术指导等内容,但是相应的技术不属于具有专有性的知识产权,该合同符合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1、关于某甲公司主张的质保金。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合同约定的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返还质保金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根据案涉合同,某乙公司依次完成到货验收、性能试验验收,并向某甲公司出具临时验收证书,自此满一年质保期,某甲公司完成质保期内所有缺陷处理和技术服务,某乙公司进行最终验收,某甲公司提交工程项目最终验收证书,某乙公司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返还质保金。某乙公司辩称性能试验验收尚未完成,质保期没有届满,某甲公司也未提交质保款申请表,返还质保金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均不具备。本院对此分析如下:首先,案涉合同约定的性能试验验收是指“机组通过满负荷试运后,买方为检验合同材料各项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及技术协议书规定的检验标准/规范所进行的相关试验”。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新闻显示,由中国能建西北院总承包的新疆某某厂1号机组、2号机组分别于2021年11月17日、2022年1月5日通过满负荷试运,某乙公司就此没有提供任何反证,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其次,自案涉项目通过满负荷试运至今已有两年多,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某甲公司交付的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某乙公司怠于履行进行性能试验、出具临时验收证书及最终验收证书的义务,其返还质保金的条件应当视为已经成就。某乙公司主张其未向某甲公司出具验收证书系因业主没有验收,但是案涉合同未将业主验收作为某乙公司履行前述义务的前提,而且某甲公司已履行案涉合同约定的义务,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某乙公司怠于与业主进行结算,也应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最后,案涉合同并未约定某甲公司的义务包括提交质保款申请表,该申请表只具有参考意义,而没有约束力,不属于某乙公司返还质保金的必要形式要件。 综上,某乙公司应向某甲公司返还质保金34336.26元。某乙公司主张某甲公司迟延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并从质保金中扣除。案涉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为2021年4月15日,两份《货物装箱交接清单》显示某乙公司的签收时间为2021年7月17日、7月19日。但是,案涉邮件往来记录显示,2021年3月18日,由于某乙公司此前没有提供具体的构件数量及尺寸,某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根据其所提供的外形图进行二次深化后予以确定;2021年5月13日、14日,双方仍在商讨布置图的相关问题。考虑到案涉合同原定的交货期限约为4个月,某甲公司自2021年3月至7月重新明确供货要求并据此交付货物,属于较为合理的准备时间,且系某乙公司的原因导致双方需要另行明确供货要求,故不应由某甲公司承担相应后果。 2、关于某甲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案涉合同约定,买方迟延支付货款,应按迟付金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未付款的5%。某乙公司逾期返还质保金,某甲公司请求某乙公司以34336.2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某)支付违约金,不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宝都主张违约金自2022年6月1日起算,但未就此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考虑到案涉项目于2022年1月5日全部通过满负荷试运,给予某乙公司一个月的进行性能试验、出具初步验收证书的时间,以及一个月的进行最终验收、出具最终验收证书、审核材料的时间,再加上一年质保期,本院酌定违约金从2023年3月5日起算,且不得超过34336.26元×5%=1716.81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某某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宝都某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336.26元; 二、被告武汉某某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宝都某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4336.2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某)自2023年3月5日起计算,但不得超过1716.81元; 三、驳回原告宝都某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5元,由被告武汉某某电力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