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0106民初13426号
原告:靖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靖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项共计492000元;2.判令被告以49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1日起按照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暂计3000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某某热电厂2*350MW“上大压小”热电联产工程脱硫岛设备采购(EPC)项目防腐材料供货与施工合同》,合同编号:KH****002,由原告承揽该项目脱硫改造工程吸收塔、烟道防腐材料供货与施工,双方约定该工程合同总价为2700000元。合同约定了具体的付款方式,现该项目原告已经依据合同履行完毕,该设备项目已经交付使用并过质保期,被告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目前仍然拖欠工程款项合计492000元。承揽合同约定了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签订地是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原告必须完成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包括防腐材料的提供及施工、组织性能试验收及进行最终的验收、进行一般性缺陷处理。双方合同约定的只是暂定价格是270万元,在原告施工完毕后,双方应进行竣工结算,以最终的结算价格确定双方最终结算价款。我方工作人员叶某已经将案涉项目的工程价款发送给原告的员工***,原告工作人员对我方所做的结算开始同意,后面不同意,最后不予理会,导致双方最终的工程价款并没有确定,原告没有履行完相应的合同义务。原告不能证明其完成相应的合同义务,所以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案涉项目我方已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为2208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2日,原告某甲公司(卖方)与被告某乙公司(买方)签订《某某热电厂(2×350MW)“上大压小”热电联产工程脱硫岛设备采购EPC项目防腐材料供货及施工合同》(合同编号:KH****002),约定:某甲公司承包某乙公司某某热电厂(2×350MW)“上大压小”热电联产工程脱硫岛设备采购EPC项目防腐材料供货及施工。第一章合同协议书1.合同价款:暂定合同总价270万元,其中用两台机组防腐施工用脚手架总费用为固定总价25万元。4.由于买方将按合同条件所述付给卖方各项款额,卖方特此立约,向买方保证:按合同规定进行防腐材料供货、施工及配合整套启动及试生产、竣工验收,负责保修,修复防腐工程所有缺陷处理,使该工程符合设计意图。第二章合同通用条款16.工程验收防腐工程不单独进行性能验收,其性能验收以整套系统性能验收为准,整套系统性能试验合格后,买方签发性能试验验收合格证书,开始计算质保期。质保期满并完成质保期内所有缺陷的处理,提供相关资料给买方,买方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签发的最终竣工证书。第三章合同专用条款1.工程地点:山东济宁;承包方式:防腐材料供货及施工。2.供货范围:本合同所需防腐材料均由卖方采购供应。3.工期开工日期:1#机组拟定2020年6月30日防腐施工开工。2#机组以项目部通知为准。完工日期:1#机组应于2020年8月30日完工。2#机组以项目部通知为准。7.价格与支付本合同价格即含税合同暂定总价为270万元,其中材料价款142.89万元;施工价款为102.11万元;脚手架搭设费用为25万元;运输费已含在合同总价内。合同的分项价格见合同附件2:分项价格表。7.1.5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格为买方完全取得本合同标的享有本合同权利而应支付的全部价款,并为单价固定不变价。如实际完成防腐面积与合同附件6规定的面积变化在1.5%范围内不予调整合同总价;超出1.5%,则超出1.5%的面积按单价固定(分项报价表内)不变的原则用单价乘以经双方书面确认面积重新调整合同总价。7.2支付方式:总价中的材料价和施工价总价2450000元与脚手架费用250000元分别支付。7.2.1合同生效且卖方提交下列单据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格中的材料价和施工价的10%作为预付款。7.2.2卖方按买方要求,将防腐材料和施工器具运至现场,且提供下列单据后1个月内,买方支付该合同内材料价的40%到货款:571560元。7.2.3卖方按买方交付施工的顺序进行将吸收塔及烟道设备全部防腐设备施工结束,并取得由买方签发的防腐施工完毕验收合格证书,且卖方提供下列单据后1个月内,买方支付合同总价中的材料价和施工价的20%作为进度款:490000元。7.2.4卖方按买方交付施工的顺序进行将其他部分和公用部分全部防腐设备施工结束,并取得由买方签发的防腐施工完毕验收合格证书,且卖方提供下列单据后2个月内,买方支付合同总价中的材料费总金额的5%:71445元。另付合同内施工总价中45%施工进度款:459495元。7.2.5卖方将合同规定所有设备防腐施工完毕,如未发生安全事故,且经买方确认,卖方提供合同总额中的材料和施工总金额的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2个月内支付该合同总价中的材料和施工总金额的5%安全施工款:122500元。如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则根据安全协议的规定办理。7.2.6合同总价中的材料和施工总金额的10%为防腐性能验收款,在整套FGD装置性能验收合格,且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在2个月内支付合同总价中材料和施工总金额的10%作为质量验收款245000元。7.2.7该批合同防腐材料与施工结算价格的10%作为防腐材料与施工质量保证金,待本合同防腐材料与施工保证期满,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在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合同总价中的材料和施工价格部分的10%作为质保金。7.3.工程结算7.3.1性能试验验收结算整个工程的机组性能验收通过后60天内买方和卖方按合同规定办理结算...工程结算金额经买方审计部门审计,买方法人代表签字并经买方盖章才有效。7.3.2工程竣工最终结算质保期完30天内,买方和卖方办理工程竣工最终结算。
上述合同附件2《防腐材料供货与施工价格分项价格总表》载明:防腐施工总面积为10079平方米,并对各防腐设备的含税综合单价(材料单价+施工单价)进行了约定。
2020年7月1日,某乙公司(买方、甲方)与某甲公司(乙方、卖方)签订案涉项目《防腐材料供货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KH****B01),约定:双方于2020年5月22日签订《防腐材料供货及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暂定含税总价270万元。经双方协商,现对原合同工作范围进行变更,防腐工程施工(含脚手架供料及施工)由甲方另行委托,乙方应负责指派专业人员对防腐施工进行施工技术指导。变更后的本补充协议合同暂定总价为1428900元。本院查明,该补充协议中对各防腐设备的名称、防腐面积(10079平方米)、材料单价均与前述《防腐材料供货及施工合同》附件2的约定一致。
2021年9月23日《济宁某某厂2台3**兆瓦“上大压小”热电联产工程脱硫工程防腐材料供货与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签证单》载明:工程名称:某某热电厂2×350兆瓦“上大压小”热电联产工程;工程地址:山东济宁;工程范围及内容:吸收塔、烟道、箱罐及地坑地沟等合同范围内防腐;总包单位:某乙公司;说明:本公司已按规范要求完成了某某热电厂2×350兆瓦“上大压小”热电联产工程的所有防腐工程,并通过验收。施工期间未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工程量详见附近。原告某甲公司在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签证单》“施工单位”处加盖项目专用章,被告某乙公司华能济宁项目经理部在“总包单位”处加盖现场专用章。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签证单》对各防腐设备的工作量统计如下:
序号
防腐设备名称
材料名称
合计厚度
总工作量(平方米)
1
烟道部分
原烟气烟道(引风机出口至吸收塔进口)
耐高温型玻璃鳞片树脂AJF-6200
2mm
364.2
2
净烟道(吸收塔出口至烟囱)
标准型玻璃鳞片树脂AJF-3200
2mm
748.5
3
公用部分
石灰石浆液箱(2台)
耐磨型玻璃鳞片树脂AJF-3200C
4mm
118.9
标准型玻璃鳞片树脂AJF-3200
2mm
292.8
4
事故浆液箱
耐磨型玻璃鳞片树脂AJF-3200C
4mm
230
标准型玻璃鳞片树脂AJF-3200
2mm
547.2
5
废水旋流器给料箱
标准型玻璃鳞片树脂AJF-3200
4mm
7.9
标准型玻璃鳞片树脂AJF-3200
2mm
14
6
吸收塔溢流密封箱(2台)
标准型玻璃鳞片树脂AJF-3200
2mm
12.6
7
滤水液水池
FRP防腐
2mm
196.3
8
废水缓冲池
FRP防腐
2mm
298.3
9
吸收塔排水坑
FRP防腐
2mm
159.8
10
沟道
FRP防腐
2mm
614.6
11
塔底板
底板表面
耐磨型玻璃鳞片树脂AJF-3200C
4mm
372.3
12
塔筒体
底板0米至2米区域
耐磨型玻璃鳞片树脂AJF-3200C
4mm
223.6
13
2米至托盘梁顶部区域
标准型玻璃鳞片树脂AJF-3200
2mm
1441
14
托盘梁顶部至最上层喷淋层区域
标准型玻璃鳞片树脂AJF-3200
4mm
745
15
最上层喷淋层至除雾器出口直段区域
标准型玻璃鳞片树脂AJF-3200
2mm
879.1
16
塔出口
出口处侧板、塔顶、烟气出口
标准型玻璃鳞片树脂AJF-3200
2mm
1024.6
17
塔托盘梁
梁顶部
标准型玻璃鳞片树脂AJF-3200
4mm
30.9
18
梁顶部外其他区域
标准型玻璃鳞片树脂AJF-3200
2mm
176.6
19
梁顶部
胶板
4mm
30.9
20
塔喷淋层梁
梁四面
标准型玻璃鳞片树脂AJF-3200
4mm
461.4
21
梁四面
PP板
4mm
461.4
22
塔除雾器梁
梁顶部
标准型玻璃鳞片树脂AJF-3200
4mm
197.4
23
梁顶部外其他区域
标准型玻璃鳞片树脂AJF-3200
2mm
437.1
.......
29
总计
10086.6
2021年7月27日《脱硫岛168h试运行初步移交签证》载明:“工程名称:山东某某公司济宁某某厂2台3**兆瓦‘上大压小’热电联产工程第一批辅机设备集中采购脱硫岛设备采购合同;机组编号:#1脱硫及公用系统;建设规模:2×350MW;试运行概况:#1脱硫及公用系统....试运期间系统运行稳定,各项运行指标符合协议要求,满足系统初步移交生产要求”。某乙公司华能济宁项目经理部及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均在该文件上加盖印章。
2021年11月16日《脱硫岛168h试运行及初步移交签证》载明:“工程名称:山东某某公司济宁某某厂2台3**兆瓦‘上大压小’热电联产工程第一批辅机设备集中采购脱硫岛设备采购合同;机组编号:#2;建设规模:2×350MW;试运行概况:#2脱硫系统....试运期间系统运行稳定,各项运行指标符合协议与环保要求,满足系统初步移交生产要求”。某乙公司华能济宁项目经理部及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均在该文件上加盖印章。
另查明:某甲公司工作人员***与某乙公司工作人员叶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叶某“殷某乙,济宁的防腐结算定标了,定标金额235.5658万元,请你们这边提供一个对账单,我这边对账之后准备结算协议”,***“你们的结算协议我们这边不承认,您那边先放一下,跟你们沟通后再说”;2023年12月26日,叶某“殷某乙,济宁的防腐结算你们这边看了吗?要是没问题我就出报告了”,***“好的,麻烦您了!可以出报告了”。某乙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结算表格载明,案涉防腐工程的结算总价为2355658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均确认案涉防腐工程已经投入使用,某乙公司已向某甲公司支付2208000元。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供货与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约履行。本案中,虽然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办理完整的竣工验收手续,但案涉工程已经168h试运行且已投入使用至今,双方盖章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签证单》也确认通过验收,某甲公司已依约完成供货及施工义务,某乙公司应当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关于工程款的金额,根据案涉《防腐材料供货及施工合同》的约定,“如实际完成防腐面积与合同附件6规定的面积变化在1.5%范围内不予调整合同总价;超出1.5%,则超出1.5%的面积按单价固定(分项报价表内)不变的原则用单价乘以经双方书面确认面积重新调整合同总价”,本案中,案涉合同约定的防腐工程施工面积为10079平方米,双方盖章确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签证单》载明的实际总工作量为10086.6平方米,超出合同约定的施工面积,差距在1.5%范围内,依据合同约定应不予调整合同总价,本案中某甲公司以合同约定的施工面积对应的总价主张权利,有事实依据,故本院以合同约定的总价2700000元为标准计算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某乙公司已向某甲公司支付2208000元,尚须支付492000元。
某乙公司辩称其工作人员叶某已将案涉项目的工程价款发送给某甲公司工作人员,但原告未予理会,导致双方最终的工程价款没有确定,对此本院认为,某乙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中向某甲公司发送的结算金额及结算材料,未经某甲公司盖章予以明确确认,不能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关于资金占用利息,本院依法酌定为以492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某某银行授权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8月19日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某某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靖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差欠的工程款492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492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某某银行授权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靖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63元,由被告武汉某某电力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