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6民初16430号
原告:靖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靖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电力环保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靖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靖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