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22财保32号
申请人: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389号中京国际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61053601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0910942632。
被申请人: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一号凯迪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61242135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在甘肃电投常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债权2962561.3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为其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在甘肃电投常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债权2962561.36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