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91民初980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5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句容市。
被告:江苏凯旋石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象山街道长岗社区长岗26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地址镇江市润州区长江路267号20幢101、102(局部)、201(局部)。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凯旋石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祁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