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万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顺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2497号
原告:南京顺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302749439H,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四柳社区蒋湾花园58-3号、58-4号。
法定代表人:陈道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宇,江苏恒森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江苏恒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08026593XM,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1号F1栋402室。
法定代表人:马军涛。
原告南京顺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南京顺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顺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顺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南京顺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琼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杰
书 记 员 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