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4民初5332号
原告:烟台众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烟台开发区长江路290号内1号楼141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域(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安福道7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烟台众和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域(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