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帮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如皋中南锦信置业有限公司、万帮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6民终39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某,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帮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上诉人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帮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25)苏0682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公司经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后逾期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