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鄂0607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万帮数字能源公司依据本院产生法律效力的(2025)鄂0607民初754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向其支付一期项目货款及安装费用295742.34元及逾期利息和三、四期项目货款及安装费用250137.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867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万帮数字能源公司于2026年6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延期执行申请,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本院采信其意思表达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襄阳市襄州区民法院产生法律效力的(2025)鄂0607民初7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执行员***
书记员梁念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