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帮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万帮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云0114民初15666号 原告:万帮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惠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21194627C。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吴家营街道办事处谊康南路红星天悦小区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7816559813。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万帮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帮公司”)与被告昆明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远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1772.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1772.88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31853.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金31853.87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呈贡广远)昆明红星天悦小区项目充电桩分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充电桩设备并进行安装,被告按约支付价款,合同金额为647786.61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供货及安装义务。案涉项目于2023年12月13日完成竣工验收,后因被告拖延结算,尚欠付原告183626.7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广远公司答辩称:我们这个案子的结算审核是通过了初审,现在是在第三方的一个进行资产三方审核,发现他现在里面就是有电缆桥架,还有根据电缆他的工程量少于合同约定不一样的,所以说这里这部分是以对他的结算金额是审减的,审减的金额是12000多元。质保期起算时间我们觉得有误,根据双方的意见,依据该合同竣工验收后的六个月后或项目集中交付为时间节点,两者以先把条件为约定保修的开始时间,那么我们这个小区集中交付时间为2023年5月3日,就是他们合同竣工验收时间23年12月13日。按照刚才合同的约定,他们的一个起算时间应该是在2023年的5月30日,那结算他的质保期是两年,结算的结束时间应该是2025年的5月30日,现在也到了。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双方无约定,还有这些质保金,合同上面已经明确约定无息支付,所以说我们面对利息的主张是不认可的。 原、被告双方围绕诉辩主张向我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除了安居客截图达不到所主张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外,其他证据本院对证据三性予以认可,至于证明内容及证明目的将于后综合予以评述;被告庭后补充提交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本院对证据三性予以认可,至于证明内容及证明目的将于后综合予以评述。 根据原告提交证据结合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依法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21年9月,原告万帮公司(分包人)与被告广远公司(承包人)签署合同编号为KMCGGYXM-Q01-JA-2021-09-0091的《(呈贡广远)昆明红星天悦小区项目充电桩分包工程合同文件》,发包人将充电桩分包工程交由分包人实施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本工程合同含增值税总价为人民币647786.6元,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年。付款金额:……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同时分包人必须提供结算总价100%的发票,其余5%作为本工程的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协议》质量保修期约定:双方约定保修期的起算日期,依据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六个月后或以项目集中交付日期为时间节点(电梯除外),两者以先满足条件的为约定保修期的开始日期;保修期满后,承包人/分包人申请支付保修金数额的100%,保修金不计利息。 案涉工程竣工日期为2022年3月30日,取得竣工验收证明书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3日。原、被告双方认可案涉工程初审结算含税价款为637077.38元,已付款金额为453450.63元。但被告认为结算金额应以第三方审核金额为准,并提交2025年9月24日由被告委托的云南信永中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载明:案涉工程发包人结算送审金额637077.38元,结算审核金额为624536.02元,审减金额12541.36元。 本案归纳争议焦点为:焦点一、案涉工程结算价款是多少,尚欠金额是多少,应否进行支付?焦点二、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有依据。应否支持? 本院认为,针对争议焦点一,原告万帮公司与被告广远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双方均应履行各自合同义务。关于工程结算价款的认定,本案双方初审结算金额为637077.38元,但被告已提交经第三方机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明确结算审核金额为624536.02元,本院认定工程结算价款为624536.02元。扣除已经支付的453450.63元,被告未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为171085.39元(含质保金),被告认可质保期已经届满,故被告理应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71085.39元,原告该部分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主张逾期利息应否支持的问题。本案双方约定“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同时分包人必须提供结算总价100%的发票,其余5%作为本工程的保修金”,结合本案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的时间为2025年9月24日以及原告未开具总价100%发票,本院对原告主张逾期利息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万帮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1085.39元; 二、驳回原告万帮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6元,由被告昆明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50元,由原告万帮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次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对部分履行的案件当事人,审理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尚未履行部分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交纳诉讼费的方式或账号可以询问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