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0107执1047号
申请执行人:万帮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万帮德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惠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武汉奥山新印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17号拜赞庭小区会所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万帮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奥山新印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武汉奥山新印象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本院(2024)鄂0107民初38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万帮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56549.73元及利息(以156549.7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4年6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2、向申请执行人万帮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执行费229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截至2025年3月13日,被执行人武汉奥山新印象置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利息为3972.0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5643.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奥山新印象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8460.36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