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帮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邯郸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0404民初3362号 原告:某某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邯郸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安装服务费共计人民币36000元(计算方式3000元/单*12单=36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月11日签订了《广汽本田购车客户充电桩及安装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配套充电桩设备及安装服务,充电桩设备供应及安装服务作为整体服务,不得拆分。同时双方约定了每台充电产品和安装服务基本费用为含税3000元。然被告在原告完成12单服务后,拒绝支付相应服务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某乙公司未予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原告某甲公司为证实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广汽本田购车客户充电桩及安装服务合同》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了《广汽本田购车客户充电桩及安装服务合同》,双方约定了单个充电桩及安装服务费用为3000元,双方于每月10日前核对上个月的货款进行结算确认,并进行结算,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收到发票后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 2、《充电桩安装竣工单》照片十二份,证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12单安装服务,并得到了车主的签字确认; 3、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六份,证明:原告已按合同价款开具发票; 4、微信聊天记录视频光盘一份及截图两页,证明: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工作人员杜经理(微信名称***)于2023年4月至6月期间,进行过对账,双方确认被告未付金额为36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11日,某甲公司(乙方)与某乙公司(甲方)签订《广汽本田购车客户充电桩及安装服务合同》一份,主要约定: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为客户提供配套充电桩设备及安装服务;每台充电产品和安装服务基本费用为含税3000元,其中充电设备费用含税1650元(税率13%),安装及服务费用含税1350元(税率9%);乙方根据双方确认的订单向购车客户提供充电设备及安装服务,并由甲方支付充电产品和安装服务基本费用给乙方。后某甲公司依约向某乙公司提供了充电设备及安装服务共计12单,并向其开具了价税合计为36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某甲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某甲公司称:“@DL.您好杜经理,后期业务由总部潘经理负责,贵店总欠款39000元,已开票7个月,沟通无果……”,某乙公司回复:“已经和领导沟通了,正在处理中,请耐心等待”,某甲公司称:“如果有困难我们能理解……上个月应该打了3000块吧”,某乙公司回复:“收到我转达下”。后某乙公司未予支付上述服务费,某甲公司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某甲公司提交的《广汽本田购车客户充电桩及安装服务合同》一份、《充电桩安装竣工单》十二份、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六份、微信聊天记录视频光盘一份及截图两页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签订的《广汽本田购车客户充电桩及安装服务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某甲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其已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某乙公司尚欠某甲公司安装服务费36000元(3000元/台×**台)。某乙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支付安装服务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民事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邯郸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装服务费3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邯郸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在线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