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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8民初431号 原告:某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溪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 负责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某某,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某某,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溪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某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合法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2.68元,依法减半收取191.34元,由原告某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