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杰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安徽杰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宿州市小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02民初588号
原告:安徽杰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环城河西侧西关大街北侧步行街A1#0109、0110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宿州市小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胜利路与拂晓大道交汇处华龙大市场西区。
法定代表人:张世界,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世界,男,汉族,住宿州市胜利路与拂晓大道交汇处华龙大市场西区。
原告安徽杰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小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世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徽杰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宿州市小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45000元及违约金4500元;2、被告张世界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宿州市环城河西侧西关大街北侧步行街开设公司经营广告制作等生意,2018年1月份,被告宿州市小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施工地点位于经济开发区的车间反光漆制作合同,合同中对于施工的工期、地点,工程款数额、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均予以进行明确。2018年2月10日,原告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施工完成,并交付使用,现该项目已经实际投入使用9月有余。合同约定,被告宿州市小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验收完成后,支付剩余45000元工程款。时至今日,被告宿州市小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仍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无故拖延。2018年11月19日,原告以书面催告函的形式送达给法定代表人张世界,明确告知其于30日内进行验收并支付剩余工程款。在原告给予被告宿州市小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理的宽限期间后,仍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被告宿州市小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另,被告张世界系被告宿州市小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且未对公司注册资金进行实缴,为此,请求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宿州市小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45000元及违约金4500元,被告张世界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宿州市小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现因涉嫌犯诈骗罪,已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原告安徽杰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就本案起诉的工程款,起诉前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所涉工程款,已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为诈骗犯罪中的数额,原告公司亦被认定为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害人的犯罪所得应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故本案所涉原告公司的损失,原告应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救济,而不能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杰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尤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