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02民初2889号
原告:景麒实业(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319号新华联2号楼02栋7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396741218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考棚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069866769。
负责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黄州区分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胜利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06987011Q。
负责人:***。
原告景麒实业(湖南)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黄州区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景麒实业(湖南)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黄州区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景麒实业(湖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麒实业(湖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黄州区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606元,减半收取28303元。由原告景麒实业(湖南)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裴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倪德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