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民初4567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金谷华城***5幢乙单元102室。
被告:常州永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84952770K,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金谷华城***5幢乙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常州永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 影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朱文娟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