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民初4567号
申请人:***,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金谷华城***5幢乙单元102室。
被申请人:常州永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84952770K,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金谷华城***5幢乙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常州永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永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两被申请人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永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62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郭 影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朱文娟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