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蓬莱市某某商贸城哈宇力轴承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602民初14717号 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蓬莱市某某商贸城哈宇力轴承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市。 经营者:何某。 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蓬莱市某某商贸城哈宇力轴承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