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崔某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581执1771号 申请执行人: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执行人:***,男,1984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 申请执行人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3)鲁1581民初6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如划拨:划拨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农业银行临清支行,账号:1581********)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长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