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川汇区某某轴承机电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1621知民初639号 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英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英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川汇区某某轴承机电经销部,住所地:川汇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周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川汇区某某轴承机电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第1152952号“ZWZ”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并销毁所有未销售的库存侵权产品;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万元(包含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瓦轴集团”)始建于1938年,是新中国第一套工业轴承诞生地,也是中国轴承工业的发源地。目前,是中国最大的轴承企业,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在国内轴承行业排名第一位,世界排名第十二位。瓦轴集团的主导产品是重大技术装备配套轴承、轨道交通轴承、汽车车辆轴承、军事装备轴承等,拥有国家大型轴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轴承检测试验中心,在海外拥有欧洲研发中心和美国研发中心,在设计、制造、试验检测三大技术平台和制造水平均具有一定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拥有各类学科带头人和轴承行业专家,13500多个规格的轴承和等速万向节产品全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占世界全部常规轴承品种的26%。每年开发新产品数量达600种以上,占轴承行业新产品的65%。原告第184458号“轴承是中国轴承第一品牌,先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出口推荐品牌”和“中国最具市竞争力品牌”,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现原告发现:被告处销售的“ZWZ”汽车轴承,多处与原告产品不符,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申请对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轴承是工业的血液,是工业的芯片,更是衡量一个国家工业水平的重要标志。长期以来,全球轴承中游市场几乎被瑞典、德国、日本、美国四个国家的八家大型轴承企业垄断。近年来,我国轴承行业取得了快速发展,奋勇直追,在此关键时期,加大对轴承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落地,也有利于我国轴承产业集中精力向新、精、尖方向发展,更有利于早日打破国外产品的垄断地位,为民族企业保驾护航。18**、第1152952号“ZWZ”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并销毁所有未销售的库存侵权产品;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万元(包含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瓦轴集团”)始建于1938年,是新中国第一套工业轴承诞生地,也是中国轴承工业的发源地。目前,是中国最大的轴承企业,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在国内轴承行业排名第一位,世界排名第十二位。瓦轴集团的主导产品是重大技术装备配套轴承、轨道交通轴承、汽车车辆轴承、军事装备轴承等,拥有国家大型轴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轴承检测试验中心,在海外拥有欧洲研发中心和美国研发中心,在设计、制造、试验检测三大技术平台和制造水平均具有一定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拥有各类学科带头人和轴承行业专家,13500多个规格的轴承和等速万向节产品全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占世界全部常规轴承品种的26%。每年开发新产品数量达600种以上,占轴承行业新产品的65%。原告第184458号“轴承是中国轴承第一品牌,先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出口推荐品牌”和“中国最具市竞争力品牌”,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现原告发现:被告处销售的“ZWZ”汽车轴承,多处与原告产品不符,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申请对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轴承是工业的血液,是工业的芯片,更是衡量一个国家工业水平的重要标志。长期以来,全球轴承中游市场几乎被瑞典、德国、日本、美国四个国家的八家大型轴承企业垄断。近年来,我国轴承行业取得了快速发展,奋勇直追,在此关键时期,加大对轴承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落地,也有利于我国轴承产业集中精力向新、精、尖方向发展,更有利于早日打破国外产品的垄断地位,为民族企业保驾护航。号“、第、第1152952号“ZWZ”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并销毁所有未销售的库存侵权产品;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万元(包含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瓦轴集团”)始建于1938年,是新中国第一套工业轴承诞生地,也是中国轴承工业的发源地。目前,是中国最大的轴承企业,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在国内轴承行业排名第一位,世界排名第十二位。瓦轴集团的主导产品是重大技术装备配套轴承、轨道交通轴承、汽车车辆轴承、军事装备轴承等,拥有国家大型轴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轴承检测试验中心,在海外拥有欧洲研发中心和美国研发中心,在设计、制造、试验检测三大技术平台和制造水平均具有一定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拥有各类学科带头人和轴承行业专家,13500多个规格的轴承和等速万向节产品全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占世界全部常规轴承品种的26%。每年开发新产品数量达600种以上,占轴承行业新产品的65%。原告第、第1152952号“ZWZ”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并销毁所有未销售的库存侵权产品;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万元(包含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瓦轴集团”)始建于1938年,是新中国第一套工业轴承诞生地,也是中国轴承工业的发源地。目前,是中国最大的轴承企业,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在国内轴承行业排名第一位,世界排名第十二位。瓦轴集团的主导产品是重大技术装备配套轴承、轨道交通轴承、汽车车辆轴承、军事装备轴承等,拥有国家大型轴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轴承检测试验中心,在海外拥有欧洲研发中心和美国研发中心,在设计、制造、试验检测三大技术平台和制造水平均具有一定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拥有各类学科带头人和轴承行业专家,13500多个规格的轴承和等速万向节产品全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占世界全部常规轴承品种的26%。每年开发新产品数量达600种以上,占轴承行业新产品的65%。原告第184458号“轴承是中国轴承第一品牌,先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出口推荐品牌”和“中国最具市竞争力品牌”,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现原告发现:被告处销售的“ZWZ”汽车轴承,多处与原告产品不符,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申请对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轴承是工业的血液,是工业的芯片,更是衡量一个国家工业水平的重要标志。长期以来,全球轴承中游市场几乎被瑞典、德国、日本、美国四个国家的八家大型轴承企业垄断。近年来,我国轴承行业取得了快速发展,奋勇直追,在此关键时期,加大对轴承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落地,也有利于我国轴承产业集中精力向新、精、尖方向发展,更有利于早日打破国外产品的垄断地位,为民族企业保驾护航。18**、第1152952号“ZWZ”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并销毁所有未销售的库存侵权产品;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万元(包含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瓦轴集团”)始建于1938年,是新中国第一套工业轴承诞生地,也是中国轴承工业的发源地。目前,是中国最大的轴承企业,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在国内轴承行业排名第一位,世界排名第十二位。瓦轴集团的主导产品是重大技术装备配套轴承、轨道交通轴承、汽车车辆轴承、军事装备轴承等,拥有国家大型轴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轴承检测试验中心,在海外拥有欧洲研发中心和美国研发中心,在设计、制造、试验检测三大技术平台和制造水平均具有一定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拥有各类学科带头人和轴承行业专家,13500多个规格的轴承和等速万向节产品全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占世界全部常规轴承品种的26%。每年开发新产品数量达600种以上,占轴承行业新产品的65%。原告第184458号“轴承是中国轴承第一品牌,先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出口推荐品牌”和“中国最具市竞争力品牌”,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现原告发现:被告处销售的“ZWZ”汽车轴承,多处与原告产品不符,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申请对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轴承是工业的血液,是工业的芯片,更是衡量一个国家工业水平的重要标志。长期以来,全球轴承中游市场几乎被瑞典、德国、日本、美国四个国家的八家大型轴承企业垄断。近年来,我国轴承行业取得了快速发展,奋勇直追,在此关键时期,加大对轴承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落地,也有利于我国轴承产业集中精力向新、精、尖方向发展,更有利于早日打破国外产品的垄断地位,为民族企业保驾护航。号“轴承是中国轴承第一品牌,先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出口推荐品牌”和“中国最具市竞争力品牌”,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现原告发现:被告处销售的“ZWZ”汽车轴承,多处与原告产品不符,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申请对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轴承是工业的血液,是工业的芯片,更是衡量一个国家工业水平的重要标志。长期以来,全球轴承中游市场几乎被瑞典、德国、日本、美国四个国家的八家大型轴承企业垄断。近年来,我国轴承行业取得了快速发展,奋勇直追,在此关键时期,加大对轴承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落地,也有利于我国轴承产业集中精力向新、精、尖方向发展,更有利于早日打破国外产品的垄断地位,为民族企业保驾护航。、第1152952号“ZWZ”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并销毁所有未销售的库存侵权产品;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万元(包含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瓦轴集团”)始建于1938年,是新中国第一套工业轴承诞生地,也是中国轴承工业的发源地。目前,是中国最大的轴承企业,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在国内轴承行业排名第一位,世界排名第十二位。瓦轴集团的主导产品是重大技术装备配套轴承、轨道交通轴承、汽车车辆轴承、军事装备轴承等,拥有国家大型轴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轴承检测试验中心,在海外拥有欧洲研发中心和美国研发中心,在设计、制造、试验检测三大技术平台和制造水平均具有一定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拥有各类学科带头人和轴承行业专家,13500多个规格的轴承和等速万向节产品全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占世界全部常规轴承品种的26%。每年开发新产品数量达600种以上,占轴承行业新产品的65%。原告第184458号“轴承是中国轴承第一品牌,先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出口推荐品牌”和“中国最具市竞争力品牌”,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现原告发现:被告处销售的“ZWZ”汽车轴承,多处与原告产品不符,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申请对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轴承是工业的血液,是工业的芯片,更是衡量一个国家工业水平的重要标志。长期以来,全球轴承中游市场几乎被瑞典、德国、日本、美国四个国家的八家大型轴承企业垄断。近年来,我国轴承行业取得了快速发展,奋勇直追,在此关键时期,加大对轴承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落地,也有利于我国轴承产业集中精力向新、精、尖方向发展,更有利于早日打破国外产品的垄断地位,为民族企业保驾护航。115**、第1152952号“ZWZ”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并销毁所有未销售的库存侵权产品;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万元(包含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瓦轴集团”)始建于1938年,是新中国第一套工业轴承诞生地,也是中国轴承工业的发源地。目前,是中国最大的轴承企业,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在国内轴承行业排名第一位,世界排名第十二位。瓦轴集团的主导产品是重大技术装备配套轴承、轨道交通轴承、汽车车辆轴承、军事装备轴承等,拥有国家大型轴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轴承检测试验中心,在海外拥有欧洲研发中心和美国研发中心,在设计、制造、试验检测三大技术平台和制造水平均具有一定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拥有各类学科带头人和轴承行业专家,13500多个规格的轴承和等速万向节产品全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占世界全部常规轴承品种的26%。每年开发新产品数量达600种以上,占轴承行业新产品的65%。原告第、第1152952号“ZWZ”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并销毁所有未销售的库存侵权产品;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万元(包含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瓦轴集团”)始建于1938年,是新中国第一套工业轴承诞生地,也是中国轴承工业的发源地。目前,是中国最大的轴承企业,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在国内轴承行业排名第一位,世界排名第十二位。瓦轴集团的主导产品是重大技术装备配套轴承、轨道交通轴承、汽车车辆轴承、军事装备轴承等,拥有国家大型轴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轴承检测试验中心,在海外拥有欧洲研发中心和美国研发中心,在设计、制造、试验检测三大技术平台和制造水平均具有一定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拥有各类学科带头人和轴承行业专家,13500多个规格的轴承和等速万向节产品全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占世界全部常规轴承品种的26%。每年开发新产品数量达600种以上,占轴承行业新产品的65%。原告第184458号“轴承是中国轴承第一品牌,先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出口推荐品牌”和“中国最具市竞争力品牌”,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现原告发现:被告处销售的“ZWZ”汽车轴承,多处与原告产品不符,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申请对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轴承是工业的血液,是工业的芯片,更是衡量一个国家工业水平的重要标志。长期以来,全球轴承中游市场几乎被瑞典、德国、日本、美国四个国家的八家大型轴承企业垄断。近年来,我国轴承行业取得了快速发展,奋勇直追,在此关键时期,加大对轴承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落地,也有利于我国轴承产业集中精力向新、精、尖方向发展,更有利于早日打破国外产品的垄断地位,为民族企业保驾护航。18**、第1152952号“ZWZ”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并销毁所有未销售的库存侵权产品;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万元(包含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瓦轴集团”)始建于1938年,是新中国第一套工业轴承诞生地,也是中国轴承工业的发源地。目前,是中国最大的轴承企业,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在国内轴承行业排名第一位,世界排名第十二位。瓦轴集团的主导产品是重大技术装备配套轴承、轨道交通轴承、汽车车辆轴承、军事装备轴承等,拥有国家大型轴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轴承检测试验中心,在海外拥有欧洲研发中心和美国研发中心,在设计、制造、试验检测三大技术平台和制造水平均具有一定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拥有各类学科带头人和轴承行业专家,13500多个规格的轴承和等速万向节产品全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占世界全部常规轴承品种的26%。每年开发新产品数量达600种以上,占轴承行业新产品的65%。原告第184458号“轴承是中国轴承第一品牌,先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出口推荐品牌”和“中国最具市竞争力品牌”,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现原告发现:被告处销售的“ZWZ”汽车轴承,多处与原告产品不符,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申请对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轴承是工业的血液,是工业的芯片,更是衡量一个国家工业水平的重要标志。长期以来,全球轴承中游市场几乎被瑞典、德国、日本、美国四个国家的八家大型轴承企业垄断。近年来,我国轴承行业取得了快速发展,奋勇直追,在此关键时期,加大对轴承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落地,也有利于我国轴承产业集中精力向新、精、尖方向发展,更有利于早日打破国外产品的垄断地位,为民族企业保驾护航。号“轴承是中国轴承第一品牌,先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出口推荐品牌”和“中国最具市竞争力品牌”,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现原告发现:被告处销售的“ZWZ”汽车轴承,多处与原告产品不符,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申请对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轴承是工业的血液,是工业的芯片,更是衡量一个国家工业水平的重要标志。长期以来,全球轴承中游市场几乎被瑞典、德国、日本、美国四个国家的八家大型轴承企业垄断。近年来,我国轴承行业取得了快速发展,奋勇直追,在此关键时期,加大对轴承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落地,也有利于我国轴承产业集中精力向新、精、尖方向发展,更有利于早日打破国外产品的垄断地位,为民族企业保驾护航。、第1152952号“ZWZ”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并销毁所有未销售的库存侵权产品;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万元(包含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瓦轴集团”)始建于1938年,是新中国第一套工业轴承诞生地,也是中国轴承工业的发源地。目前,是中国最大的轴承企业,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在国内轴承行业排名第一位,世界排名第十二位。瓦轴集团的主导产品是重大技术装备配套轴承、轨道交通轴承、汽车车辆轴承、军事装备轴承等,拥有国家大型轴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轴承检测试验中心,在海外拥有欧洲研发中心和美国研发中心,在设计、制造、试验检测三大技术平台和制造水平均具有一定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拥有各类学科带头人和轴承行业专家,13500多个规格的轴承和等速万向节产品全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占世界全部常规轴承品种的26%。每年开发新产品数量达600种以上,占轴承行业新产品的65%。原告第184458号“轴承是中国轴承第一品牌,先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出口推荐品牌”和“中国最具市竞争力品牌”,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现原告发现:被告处销售的“ZWZ”汽车轴承,多处与原告产品不符,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申请对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轴承是工业的血液,是工业的芯片,更是衡量一个国家工业水平的重要标志。长期以来,全球轴承中游市场几乎被瑞典、德国、日本、美国四个国家的八家大型轴承企业垄断。近年来,我国轴承行业取得了快速发展,奋勇直追,在此关键时期,加大对轴承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落地,也有利于我国轴承产业集中精力向新、精、尖方向发展,更有利于早日打破国外产品的垄断地位,为民族企业保驾护航。号“ZWZ”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并销毁所有未销售的库存侵权产品;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万元(包含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瓦轴集团”)始建于1938年,是新中国第一套工业轴承诞生地,也是中国轴承工业的发源地。目前,是中国最大的轴承企业,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在国内轴承行业排名第一位,世界排名第十二位。瓦轴集团的主导产品是重大技术装备配套轴承、轨道交通轴承、汽车车辆轴承、军事装备轴承等,拥有国家大型轴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轴承检测试验中心,在海外拥有欧洲研发中心和美国研发中心,在设计、制造、试验检测三大技术平台和制造水平均具有一定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拥有各类学科带头人和轴承行业专家,13500多个规格的轴承和等速万向节产品全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占世界全部常规轴承品种的26%。每年开发新产品数量达600种以上,占轴承行业新产品的65%。原告第、第1152952号“ZWZ”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并销毁所有未销售的库存侵权产品;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万元(包含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瓦轴集团”)始建于1938年,是新中国第一套工业轴承诞生地,也是中国轴承工业的发源地。目前,是中国最大的轴承企业,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在国内轴承行业排名第一位,世界排名第十二位。瓦轴集团的主导产品是重大技术装备配套轴承、轨道交通轴承、汽车车辆轴承、军事装备轴承等,拥有国家大型轴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轴承检测试验中心,在海外拥有欧洲研发中心和美国研发中心,在设计、制造、试验检测三大技术平台和制造水平均具有一定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拥有各类学科带头人和轴承行业专家,13500多个规格的轴承和等速万向节产品全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占世界全部常规轴承品种的26%。每年开发新产品数量达600种以上,占轴承行业新产品的65%。原告第184458号“轴承是中国轴承第一品牌,先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出口推荐品牌”和“中国最具市竞争力品牌”,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现原告发现:被告处销售的“ZWZ”汽车轴承,多处与原告产品不符,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申请对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轴承是工业的血液,是工业的芯片,更是衡量一个国家工业水平的重要标志。长期以来,全球轴承中游市场几乎被瑞典、德国、日本、美国四个国家的八家大型轴承企业垄断。近年来,我国轴承行业取得了快速发展,奋勇直追,在此关键时期,加大对轴承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落地,也有利于我国轴承产业集中精力向新、精、尖方向发展,更有利于早日打破国外产品的垄断地位,为民族企业保驾护航。18**、第1152952号“ZWZ”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并销毁所有未销售的库存侵权产品;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万元(包含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瓦轴集团”)始建于1938年,是新中国第一套工业轴承诞生地,也是中国轴承工业的发源地。目前,是中国最大的轴承企业,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在国内轴承行业排名第一位,世界排名第十二位。瓦轴集团的主导产品是重大技术装备配套轴承、轨道交通轴承、汽车车辆轴承、军事装备轴承等,拥有国家大型轴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轴承检测试验中心,在海外拥有欧洲研发中心和美国研发中心,在设计、制造、试验检测三大技术平台和制造水平均具有一定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拥有各类学科带头人和轴承行业专家,13500多个规格的轴承和等速万向节产品全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占世界全部常规轴承品种的26%。每年开发新产品数量达600种以上,占轴承行业新产品的65%。原告第184458号“轴承是中国轴承第一品牌,先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出口推荐品牌”和“中国最具市竞争力品牌”,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现原告发现:被告处销售的“ZWZ”汽车轴承,多处与原告产品不符,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申请对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轴承是工业的血液,是工业的芯片,更是衡量一个国家工业水平的重要标志。长期以来,全球轴承中游市场几乎被瑞典、德国、日本、美国四个国家的八家大型轴承企业垄断。近年来,我国轴承行业取得了快速发展,奋勇直追,在此关键时期,加大对轴承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落地,也有利于我国轴承产业集中精力向新、精、尖方向发展,更有利于早日打破国外产品的垄断地位,为民族企业保驾护航。号“轴承是中国轴承第一品牌,先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出口推荐品牌”和“中国最具市竞争力品牌”,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现原告发现:被告处销售的“ZWZ”汽车轴承,多处与原告产品不符,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申请对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轴承是工业的血液,是工业的芯片,更是衡量一个国家工业水平的重要标志。长期以来,全球轴承中游市场几乎被瑞典、德国、日本、美国四个国家的八家大型轴承企业垄断。近年来,我国轴承行业取得了快速发展,奋勇直追,在此关键时期,加大对轴承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落地,也有利于我国轴承产业集中精力向新、精、尖方向发展,更有利于早日打破国外产品的垄断地位,为民族企业保驾护航。、第1152952号“ZWZ”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并销毁所有未销售的库存侵权产品;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万元(包含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瓦轴集团”)始建于1938年,是新中国第一套工业轴承诞生地,也是中国轴承工业的发源地。目前,是中国最大的轴承企业,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在国内轴承行业排名第一位,世界排名第十二位。瓦轴集团的主导产品是重大技术装备配套轴承、轨道交通轴承、汽车车辆轴承、军事装备轴承等,拥有国家大型轴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轴承检测试验中心,在海外拥有欧洲研发中心和美国研发中心,在设计、制造、试验检测三大技术平台和制造水平均具有一定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拥有各类学科带头人和轴承行业专家,13500多个规格的轴承和等速万向节产品全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占世界全部常规轴承品种的26%。每年开发新产品数量达600种以上,占轴承行业新产品的65%。原告第、第1152952号“ZWZ”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并销毁所有未销售的库存侵权产品;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万元(包含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瓦轴集团”)始建于1938年,是新中国第一套工业轴承诞生地,也是中国轴承工业的发源地。目前,是中国最大的轴承企业,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在国内轴承行业排名第一位,世界排名第十二位。瓦轴集团的主导产品是重大技术装备配套轴承、轨道交通轴承、汽车车辆轴承、军事装备轴承等,拥有国家大型轴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轴承检测试验中心,在海外拥有欧洲研发中心和美国研发中心,在设计、制造、试验检测三大技术平台和制造水平均具有一定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拥有各类学科带头人和轴承行业专家,13500多个规格的轴承和等速万向节产品全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占世界全部常规轴承品种的26%。每年开发新产品数量达600种以上,占轴承行业新产品的65%。原告第184458号“轴承是中国轴承第一品牌,先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出口推荐品牌”和“中国最具市竞争力品牌”,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现原告发现:被告处销售的“ZWZ”汽车轴承,多处与原告产品不符,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申请对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轴承是工业的血液,是工业的芯片,更是衡量一个国家工业水平的重要标志。长期以来,全球轴承中游市场几乎被瑞典、德国、日本、美国四个国家的八家大型轴承企业垄断。近年来,我国轴承行业取得了快速发展,奋勇直追,在此关键时期,加大对轴承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落地,也有利于我国轴承产业集中精力向新、精、尖方向发展,更有利于早日打破国外产品的垄断地位,为民族企业保驾护航。18**、第1152952号“ZWZ”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并销毁所有未销售的库存侵权产品;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万元(包含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瓦轴集团”)始建于1938年,是新中国第一套工业轴承诞生地,也是中国轴承工业的发源地。目前,是中国最大的轴承企业,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在国内轴承行业排名第一位,世界排名第十二位。瓦轴集团的主导产品是重大技术装备配套轴承、轨道交通轴承、汽车车辆轴承、军事装备轴承等,拥有国家大型轴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轴承检测试验中心,在海外拥有欧洲研发中心和美国研发中心,在设计、制造、试验检测三大技术平台和制造水平均具有一定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拥有各类学科带头人和轴承行业专家,13500多个规格的轴承和等速万向节产品全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占世界全部常规轴承品种的26%。每年开发新产品数量达600种以上,占轴承行业新产品的65%。原告第184458号“轴承是中国轴承第一品牌,先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出口推荐品牌”和“中国最具市竞争力品牌”,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现原告发现:被告处销售的“ZWZ”汽车轴承,多处与原告产品不符,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申请对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轴承是工业的血液,是工业的芯片,更是衡量一个国家工业水平的重要标志。长期以来,全球轴承中游市场几乎被瑞典、德国、日本、美国四个国家的八家大型轴承企业垄断。近年来,我国轴承行业取得了快速发展,奋勇直追,在此关键时期,加大对轴承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落地,也有利于我国轴承产业集中精力向新、精、尖方向发展,更有利于早日打破国外产品的垄断地位,为民族企业保驾护航。号“轴承是中国轴承第一品牌,先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出口推荐品牌”和“中国最具市竞争力品牌”,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现原告发现:被告处销售的“ZWZ”汽车轴承,多处与原告产品不符,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申请对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轴承是工业的血液,是工业的芯片,更是衡量一个国家工业水平的重要标志。长期以来,全球轴承中游市场几乎被瑞典、德国、日本、美国四个国家的八家大型轴承企业垄断。近年来,我国轴承行业取得了快速发展,奋勇直追,在此关键时期,加大对轴承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落地,也有利于我国轴承产业集中精力向新、精、尖方向发展,更有利于早日打破国外产品的垄断地位,为民族企业保驾护航。、第1152952号“ZWZ”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并销毁所有未销售的库存侵权产品;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万元(包含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瓦轴集团”)始建于1938年,是新中国第一套工业轴承诞生地,也是中国轴承工业的发源地。目前,是中国最大的轴承企业,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在国内轴承行业排名第一位,世界排名第十二位。瓦轴集团的主导产品是重大技术装备配套轴承、轨道交通轴承、汽车车辆轴承、军事装备轴承等,拥有国家大型轴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轴承检测试验中心,在海外拥有欧洲研发中心和美国研发中心,在设计、制造、试验检测三大技术平台和制造水平均具有一定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拥有各类学科带头人和轴承行业专家,13500多个规格的轴承和等速万向节产品全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占世界全部常规轴承品种的26%。每年开发新产品数量达600种以上,占轴承行业新产品的65%。原告第184458号“轴承是中国轴承第一品牌,先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出口推荐品牌”和“中国最具市竞争力品牌”,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现原告发现:被告处销售的“ZWZ”汽车轴承,多处与原告产品不符,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申请对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轴承是工业的血液,是工业的芯片,更是衡量一个国家工业水平的重要标志。长期以来,全球轴承中游市场几乎被瑞典、德国、日本、美国四个国家的八家大型轴承企业垄断。近年来,我国轴承行业取得了快速发展,奋勇直追,在此关键时期,加大对轴承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落地,也有利于我国轴承产业集中精力向新、精、尖方向发展,更有利于早日打破国外产品的垄断地位,为民族企业保驾护航。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被告在其经营的“老地区机电轴承”店铺内销售的标注有“”侵权标识及原告公司企业名称的轴承,非原告公司生产,且侵权标识与原告第18**号、第11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形状、字母高度近似,被告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被告未经授权擅自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挤占了原告产品的市场份额,同时也欺骗了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原告主张适用法定赔偿,并请求法院在裁量时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系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市场影响力,假冒轴承的潜在危害以及案涉假冒产品对原告公司商誉以及案涉商标造成的不良影响,原告调查取证,委托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等因素,依法严惩被告的侵权行为。另,合理开支部分,除原告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230元,公证费500元有票据外,律师费参照河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为3000元,差旅费、材料印制费等虽未提供证据,但原告调查取证以及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等均系事实,相关费用应予支持。 望判如所请! 川汇区某某轴承机电经销部辩称,一、川汇区某某轴承机电经销部所售商品的真假应当有行政机关或国家承认的专业鉴定机构予以认定。本案中,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称川汇区某某轴承机电经销部售卖的“ZWZ”牌轴承系假冒产品仅仅是其单方说法,商品是否涉嫌假冒应当由工商管理部门来进行处理,作为普通消费者在疑似购买到假冒商品时首先应当向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并由工商管理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权威鉴定机构对疑似假冒商品进行鉴定,并经工商执法部门的核准才能对商品的真假给出结论,因此在没有得到工商部门的认可和相关鉴定机构结论的情况下,对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称的出售假冒产品的行为川汇区某某轴承机电经销部不予认可。二、川汇区某某轴承机电经销部没有侵害商标的故意,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商标法》第六十四条“...销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能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应该是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川汇区某某轴承机电经销部尊重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商标权,但作为普通经营者,并不能从外观上对所售商品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辨别,而且川汇区某某轴承机电经销部店铺该商品的来源是自称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业务员推荐而来,川汇区某某轴承机电经销部并未从特殊途径取得,属于合法取得,至于某某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员工,川汇区某某轴承机电经销部作为普通经营者,不能严格要求川汇区某某轴承机电经销部鉴别业务员证件真假,川汇区某某轴承机电经销部本身也并不想出售该产品,而该产品的业务员说先放这,暂放川汇区某某轴承机电经销部处。此外,该产品在川汇区某某轴承机电经销部的店铺也从未售出过,仅仅出售的一单也是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取证时购买,且川汇区某某轴承机电经销部当时也并未向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推荐该产品,并建议其购买川汇区某某轴承机电经销部店铺的另外两款轴承,并告知这个产品是他人放这的,严格意义上也不属于川汇区某某轴承机电经销部所售的产品,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方工作人员坚持购买该产品,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行为存在钓鱼嫌疑,另外,川汇区某某轴承机电经销部出售的价格也是他人放这的价格,未从中获取利益。案涉产品就卖出去了一件,没有获利。因此,川汇区某某轴承机电经销部主观上并没有销售假冒产品的故意,且川汇区某某轴承机电经销部该产品来源合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自称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业务员上门推荐,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川汇区某某轴承机电经销部告知该产品是他人放这的之后,还执意购买该产品,此后再起诉川汇区某某轴承机电经销部请求巨额赔偿的行为,明显属于利用司法审判资源,为自身谋取暴利,该行为若得到司法审判机关的支持,则会造成诉累、滥诉,大大增加司法审判机关的压力。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供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赔偿80000元侵权损失,并未举证证明损失金额的由来,因此不应得到支持,其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赔偿金额按照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所获利益确定,本案中川汇区某某轴承机电经销部也并未获得利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川汇区某某轴承机电经销部店铺的获利情况及案涉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金额,却诉请80000元,完全是信口开河,借诉讼手段谋取不当利益。川汇区某某轴承机电经销部一家老小全靠该门市部经营收入维持生计,因近几年经济环境不好,生意惨淡经营,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赔偿请求对川汇区某某轴承机电经销部家庭无异于灭顶之灾。 综上,川汇区某某轴承机电经销部认为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同意赔偿,请求驳回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第”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7类:轴承,注册日期为1998年02月21日,115**”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7类:轴承,注册日期为1998年02月21日,号“”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7类:轴承,注册日期为1998年02月21日,”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7类:轴承,注册日期为1998年02月21日,经续展有效期至2028年02月20日。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第”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7类:轴承,注册日期为1983年07月05日,18**”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7类:轴承,注册日期为1983年07月05日,号“”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7类:轴承,注册日期为1983年07月05日,”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7类:轴承,注册日期为1983年07月05日,经续展有效期至2033年07月04日。 2004年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瓦房店某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7类轴承商品上的“ZWZ”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图样为“”。2004年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瓦房店某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7类轴承商品上的“ZWZ”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原告提供的(2023)**证内经字第**号公证书、被控侵权商品、支付货款凭证及案涉照片能够证明,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包装盒及合格证上均有“ZWZ”图文标识。原告代理人***购买被控侵权商品支付货款230元。 2023年10月27日,经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被控侵权商品不是原告生产,系假冒商品。 经当庭比对,被控侵权商品包装盒及合格证上标识“”与原告第18**号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字母、构图一致,颜色、大小不同,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取得的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被控侵权商品包装盒及合格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第18**号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侵犯了原告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理由,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侵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鉴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本案系系列案件等因素,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酌定赔偿数额为6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川汇区某某轴承机电经销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川汇区某某轴承机电经销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三、驳回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75元,被告川汇区某某轴承机电经销部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