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328执47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大为制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系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远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立新,系特别授权。
关于申请人云南大为制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远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的(2020)云0328民特43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书确认:“***远化工有限公司与云南大为制焦有限公司双方一致确认,截止2020年10月31日,在《12万吨/年苯加氢装置合作经营合同》项下***远化工有限公司尚欠云南大为制焦有限公司债务人民币3686804.01元。”被执行人***远化工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大为制焦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远化工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案件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以下查控措施:被执行人***远化工有限公司无存款;通过执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远化工有限公司无车辆;通过曲靖市沾益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远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云南大为制焦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远化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上述财产查控、处置情况,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午以谈话的方式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云南大为制焦有限公司,云南大为制焦有限公司表示认可本院的查控结果,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及其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在本次执行中,本院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远化工有限公司报告财产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穷尽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本院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