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302民初2722号
原告江苏澄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309390098XD。
法定代表人:花序。
地址:南京。
被告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64526C。
法定代表人:孙勇。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云南驰宏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351835341U。
法定代表人:刘克洋。
原告江苏澄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驰宏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将下欠款项付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澄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驰宏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2960元,由原告江苏澄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玉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