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德传动(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希卓希那液压系统(天津)有限公司与沃德传动(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85279号 原告:希卓希那液压系统(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新业三街29号通厂9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沃德传动(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科技园区高新大道与景明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希卓希那液压系统(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沃德传动(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希卓希那液压系统(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