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85279号
原告:***那液压系统(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新业三街29号通厂9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ErikLodberg,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晓,北京隆安(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沃德传动(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科技园区高新大道与景明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那液压系统(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沃德传动(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那液压系统(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