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5财保166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驼房营路8号新华科技大厦8层80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伟***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伟***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格兰特膜分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工业园区E19-04B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格兰特膜分离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告)北京格兰特膜分离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北京格兰特膜分离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5856元的财产。为此,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证担保函作为担保。2019年5月23日,本院作出(2019)京0105财保166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北京格兰特膜分离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5856元的财产。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北京格兰特膜分离设备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于被申请人(被告)北京格兰特膜分离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5856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欧阳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谷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