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民终44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华苑民众健检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2号1-4号楼101-1-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山西省曲沃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三安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海泰南道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天津海河教育园区雅观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上诉人天津华苑民众健检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三安光电有限公司、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6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华苑民众健检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华苑民众健检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华苑民众健检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天津华苑民众健检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殷焱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康艳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白俊勇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