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三安光电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三安光电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04执294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山西省曲沃县。
委托代理人:岳承,天津沙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三安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海泰南道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华苑民众健检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2号1-4号楼101-1-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天津海河教育园区雅观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三安光电有限公司、天津华苑民众健检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经本院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津0104执29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富源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